问题 | 三轮车被交警扣留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三轮车被交警扣留后,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处理违章,罚款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若三十日后不领取,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车辆将被依法处理。扣留期间的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但逾期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交管部门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禁止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法律分析 三轮车被交警扣了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违章。处理完违章及罚款后,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辆,所以关于三轮车的管理是按照机动车辆的标准来执行的。如果驾驶人驾驶三轮车上路行驶出现未携带驾驶证或者是行驶证,还有未按规定悬挂车牌等违规行为,被交警发现之后是会依法扣留其车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交管部门依法扣留交通事故的车辆,那么交管部门是需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而且对于被扣留的车辆,交管部门是有责任妥善进行保管的。 另外车辆扣留期间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是需要决定扣留车辆的交管部门来承担的,但是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而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被交警扣留的三轮车,应按照规定处理违章并缴纳罚款。处理完违章并获得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若经三十日通知后当事人仍不领取车辆,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限,扣留的车辆将依法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管部门在扣留期间应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而停车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请各位车主合法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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