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
释义 | (一)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 虽然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行为与包庇罪都具有使有罪的人不被追诉的主观目的,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比如吉林省通化市民警于某徇私枉法案[ ②],被告人于某在办理嫌疑人韩某和曹某涉嫌诈骗一案中,在嫌疑人如实供诉及被害人指认诈骗嫌疑人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说情,释放了两位嫌疑人,致使韩某又连续作案,而曹某一直在逃。人民法院认为于某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这两罪的区别还在于,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的包庇是指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则是通过向向司法机关作假证包庇犯罪者。前者一般发生在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而后者则不受以上时间的限制。 (二)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含有使有罪人不受到相应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但前者是指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而后者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前者的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前者利用的是司法职权,而后者则无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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