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释义 | 出卖人逾期交房承担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日,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一、那么商品房面积差异该如何处理呢? 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的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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