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立案怎么审理 |
释义 |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立法机关制定优先考虑犯罪地管辖的原则,是出于“三便”的考虑:便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审查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特别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便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犯罪。 对这一规定的突破,出自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务犯罪的指定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另一种是管辖权不明确、有争议时的指定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惯例。异地审理,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可以防止官员利用在其任职地区的权力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一、虚假诉讼案受理部门是哪个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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