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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僵局中的公司解散之诉
释义
    公司解散应该跟公司设立一样,更多的是公司股东自由意志的结果,但在现实中由于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公司运行出现障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公司正常的表决机制来实现公司的解散。旧公司法并没有设置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散公司的救济机制,公司僵局问题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增加规定了公司可以因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股东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样就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可以体现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大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持有股权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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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