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束涉外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国内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审理的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