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 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怎么判定是否泄露公司机密 判定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具体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1、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外性。如果其别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别人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别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吗 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和代位性,事实上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因此公司并无参加诉讼之必要。但鉴于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可以由公司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三、什么是股东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诉讼可以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这是法律直接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 2、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股东衍生诉讼或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股东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出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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