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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裁定寻衅滋事罪
释义
    本文主要概括了一起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案件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朝晖及其辩护人吴震华参加了诉讼。经过合议庭的公开审理,最终本案审理终结。
    法律分析
    例如此样为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晖,男。辩护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世平、人民陪审员邓咏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静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晖及其辩护人吴震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展延伸
    法院对寻衅滋事罪嫌疑人作出重判
    法院近日对一名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做出了重判。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法官最终裁定嫌疑人有罪,并依法判处其长期监禁。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寻衅滋事罪涉及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法院的裁定表明,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打击,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公正。这一重判也向潜在的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警示他们不要以暴力和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结语
    法院近日对一名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做出了重判,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公正。这一裁定向潜在的犯罪分子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警示他们不要以暴力和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了公正和公平。这起案件的审理终结,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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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