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票与支票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本票与支票的区别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如,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所以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而汇票、支票当事人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他必须对本票债务承担绝对的偿付义务,因此,本票无须承兑,这与汇票须经承兑不同。 所谓本票,乃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票三)。本票系由自己为付款人而支付之证券,因本票之执票人于本票未到期券,亦因为信赖发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本票,故本票亦为信用证券之一,因此本票亦有如前述汇票关于信用利用与节省通货之功能。此外,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票发票人不付款时,本票执票人得直接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故对债权人而言,收受本票较收受支票更有保障。而本票由银行发行者,称之为"银行本票"。由公司行号发行者,称之为"商业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2.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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