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宾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来宾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3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承办人审查(限3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 5、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来宾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4、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6、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8、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9、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三、来宾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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