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合法要件 |
释义 | 税务行政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税务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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