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
释义 | 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对交易行为的税收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即在交易行为已经确定(含已经确定无该类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对已经确定的交易行为本身的税收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有以下3种情况: 1、是掩饰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真实情况。最常见的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虚假申报。这些都是在交易行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这些方式掩饰真实的交易行为。 2、是伪造并未发生的交易行为。这里主要见于虚开发票。行为人并未发生相应的交易,伪造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发生了相应的交易行为,进而达成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3、是拒绝对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依法进行税收处理。比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抗税、拒绝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等。 法律依据: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