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要什么程序 |
释义 |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所跨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这些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既可自行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也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也包括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3、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材料。 一、房屋继承权过户手续有哪些 房屋的继承权的手续有:1、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分配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3、填写登记申请书。4、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房产证己过户是否可以撤销 理论上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但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房管局的工作效率已经非常高,而且是流程化管理,你很难在过户申请已经发起后再叫停下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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