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自己的钱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时卡里的钱都是需要进行分割的。离婚时,在婚姻期内,不论是个人银行帐户的存款,还是对方的银行帐户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到法院提交申请,查到某行自己名下开户帐户,就可以清查出在该行各帐户的资金明细。因此无法隐瞒个人帐户的资金多少。 一、夫妻离婚转移财产有几种方式 1、直接隐瞒 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4、伪造债务 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法律惩治不力,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赘叙。 二、资产证明和存款证明是一样的吗 (一)存款证明书,是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各储种、各币种的存款、国债、购买某个受托理财产品金额、结构性存款、财富账户存款的书面证明,可对资金或账户冻结至指定日期。可以冻结一定时间段,也可以开具时间节点的存款证明。 (二)资产证明就是指经过有资信的单位证明有多少资产的资料和数据,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可以包括住房、车、存款等,资金证明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做质押物,仅仅证明某帐户某时有多少钱。 (三)总的来说两者是类似的东西,都是证明企业或者个人具有多少的资金实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存款证明是我们放在银行的存款有多少,这个存款是现实存在的存款,可以开具时间段的也可以开具时间节点的。资产证明是的资金实力包括存款、房产、车等各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属于一个时间点证明。 三、对银行存款、信用证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还是包括“诉讼过程中或起诉前对方转移的存款”。 为此需调查两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而一般情况下,配偶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 唯一的方式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再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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