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而民法典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这样一来,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让孩子一直在福利院里生活对成长是不利的。所以,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发了一个文件,从解救开始算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办理收养,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同时,亲生父母如果愿意孩子继续留在收养家庭抚养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收养之后,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这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