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释义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是否能再办理取保候审
    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这两个法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由此可见,他们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检查机关还可以再次对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1: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