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证遗失登报指南 |
释义 | 失业证丢失需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网络发布无效。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报纸刊登声明,向发证机关申报挂失补办。劳动者丢失失业证则直接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挂失补办,无需登报申明。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条件:参保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介绍。 法律分析 一、失业证丢失如何登报?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才有效,网络发布是无效的,不具有遗失声明的法律效力。具体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同时在报纸刊登声明,失业证丢失,向发证机关申报挂失补办即可。 劳动者《失业证》,是是劳动者失业期间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也是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劳动者《失业证》丢失的,不需要登报申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直接到之前办理《失业证》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挂失补办即可。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结语 失业证丢失的登报程序是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挂失补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参保满1年、非自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等。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条 工人退休、 退职后, 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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