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课外补课费不属于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如果不想出孩子的补课费,双方可以就课外的补课费用的支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借口推脱,否则的话就是不积极履行自己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向对方主张索要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