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5.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6.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提示: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