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男方自己债务女方需要还吗 |
释义 | 离婚后如果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在同居期间,男方产生的债务,女方是否需要承担呢?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就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偿还。如果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则没有还款义务。债务由谁承担与户口是否分开没有关系。那么如何区分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呢?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共同债债处理。也就是说在双方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男方所借的债,一般按同居双方的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有还债的义务。但是如果男方借债不是用于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 一、婚前债务婚后共同承担? 夫妻个人的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返还,如果能证明是男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这个是需要女方共同偿还的。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二、没有结婚证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该如何分配 (一)最高院对同居生活的财产处理解释: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三)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的很明确: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四)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六)综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基本上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是相同的,适用法律也基本上是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共同债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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