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样处理 |
释义 | 主合同变更后,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一、各类情形下对保证责任法人影响是什么 1、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七条。 二、民间借贷债务免责情形有哪些 (1)贷款人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限,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同一借款合同,既设立保证又同时设立物的担保的,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贷款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三、债务转让后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债务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转让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了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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