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以付款迟延作为合同解除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如未约定时间和方式,应当根据债务性质和习惯确定。如果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未能履行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承担延迟履行责任。但付款迟延不一定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是迟延履行的,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到期后,经催告,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如未约定时间和方式,应当根据债务性质和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是迟延履行的,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到期后,经催告,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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