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应商破产导致债务问题,如何应对? |
释义 | 供应商破产债务处理:破产供应商管理人有权要求欠款企业偿还拖欠货款,追加破产企业的债权。通过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分类、发出清偿通知,以及启用诉讼程序,管理人可追收债权。对外债权清收影响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需重视。可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共同追收债权。 法律分析 我公司供应商破产债务如何处理 供应商破产后,如果企业有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破产供应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欠款企业偿还拖欠的货款,追加破产企业的债权。 在债权确认过程中,管理人可逐步就已确认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开展追讨工作。 1、查明债务人基本情况:通过工商调档、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的主管单位或上属公司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债务人分类:债务人有的可以联系上,有的可能一直无法联系。因此将债务人按照“能否取得联系”的标准,分成两类。跟“能取得联系”的债务人沟通,同时,穷尽一切途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债务人,进行调查。 3、发出清偿通知:管理人有权向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启用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不归还财产,管理人可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启动诉讼程序追讨。 对外债权清收的力度及效果,会最终影响破产企业本身的债务清偿率,所以对外债权清收是清算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重要环节。管理人不遗余力的同时,可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共同追收债权。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供应商破产后,如果企业有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破产供应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欠款企业偿还拖欠的货款,追加破产企业的债权。 结语 供应商破产后,破产供应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欠款企业偿还拖欠的货款,并追加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债权确认过程中,管理人将通过查明债务人基本情况、分类债务人、发出清偿通知以及启用诉讼程序等方式进行债权清收工作。债权清收的力度及效果将直接影响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率,因此对外债权清收是清算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管理人将不遗余力,并可聘用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共同追收债权。以上是对供应商破产债务处理的简要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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