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捉一只野鸡判刑多少年? |
释义 | 捕捉野鸡的刑罚取决于情节严重程度,根据相关法规,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会被处以罚款,根据猎获物的价值确定罚款金额。未取得狩猎证或者违反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会受到罚款处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场所,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对于破坏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场所,将被责令停止破坏并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一、捉一只野鸡判刑多少年 如果只是捕捉一只野鸡,一般是不会判刑,只会罚款。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具体刑罚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捕猎的相关法规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②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②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合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根据相关法规,捕捉野鸡一般不会判刑,而是罚款。具体刑罚视情节而定,需参考相关法律解释。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为猎获物价值的8倍以下或2000元以下。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为猎获物价值的5倍以下或1000元以下。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地,罚款为恢复原状费用的3倍以下。请大家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遵守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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