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①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②保密信息设备和保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可能导致泄密信息失控;③在互联网及其公共信息网络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的;④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的,将退出使用的保密信息设备和保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为其他用途,可能导致保密信息失控;⑤保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授权评估机构的系统评估和存储,处理保密信息的;⑥选择的保密合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