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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吗
释义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的类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综上所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会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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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