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邮寄送达,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