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宁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宁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1998年省政府令第1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6)《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事项的通知》(闽卫督函〔2018〕221号)的规定要求。 三:宁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