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自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单位不服该裁决的,则可以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也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