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地方公积金政策,个人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单位直接从个人工资里扣发公积金的金额,单位再按比例出公积金的金额,由单位每月统一交到当地公积账户。部分城市 自由职业者 或个人亦可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参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规定》。补充说明两点, 第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 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