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愁疑病型的婚姻 |
释义 | 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女性身上,她们时常怀疑自己生病,自怨自叹,其实际是想借此引起配偶的注意与关怀,结果往往弄巧成拙,令配偶感到烦恼。 一、婚内财产侵权有哪些情形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二、赔偿离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中未履行应该承担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发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三)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起诉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获得财产补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婚姻中的一方有小三很可能会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种情形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 “同居”。婚姻中存在小三并不稀奇,需要大家共同认识,共同面对。而此时就应该结合实际的情况,去处理小三的问题,并不是一发现对方有小三,那么就马上与对方离婚。不过要是真的有离婚打算的,那么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