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如因疏忽导致未缴或少缴,应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如果发现自己已经犯下税收违法行为,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情况并积极改正。同时,可以通过主动申报、认罪认罚和积极配合纳税调查等途径来减轻违法后果和惩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应当在发现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主动补缴税款;逾期不主动纳税、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伪造、隐瞒账簿凭证、虚开发票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节较重,但自觉改正,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自首并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管理,帮助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税收的公正、公平和规律。 综上所述,处理因疏忽而犯下的税收违法行为的途径是主动纠正,配合调查取证,认罪认罚并积极改正。纳税人应充分认识到自我纠正的重要性,明确合规步骤,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