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人伤事故车辆的取回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检验;
 2、根据检验结果得出结论;
 5、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引用统计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