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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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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