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吗 |
释义 | 女职工“三期”内的,并非一概不能解雇,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精神病导致“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自杀或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自杀、自残“应当是正常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职工有精神病,却不负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致使职工无意“自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已获得“侵权赔偿”之后,还能再要求“工伤赔偿”吗 可以。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女职工三期辞退补偿金如何计算? 看辞退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原因,就将原来工资补齐然后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这个工资是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补偿叫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如果不合法,公司辞退你的行为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个月的工资。加上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公司总共应补偿3个月的工资给你。 “串岗”受伤是否属工伤 “串岗”也就是私自帮助他人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为企业谋利,是为企业工作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 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以下保护: 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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