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医疗事故责任险的理赔中,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对于人保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索赔免赔额后赔偿,最高不超过医疗事故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