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特种作业的工种 |
释义 | 法律分析:特殊工种的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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