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分类标准如下: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