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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处罚
释义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象及处罚意见简介。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且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涉案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构经侦部门调查后移交给检察院进行起诉。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涉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特定吗
    诈骗对象是特定的,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且“财物”限于合法正当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意见有三个,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这项罪名属于经济犯罪,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可以由公安机构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再将案子移交给检察院进行起诉。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涉案数额的大小和其他严重情节而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涉案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特定,即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骗手段、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骗取以及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构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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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9: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