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一般不能与 劳务派遣人员 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通常适用 劳务派遣工 作的岗位都是临时性、补充性的一般岗位,难以接触商业秘密。 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