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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政业务包括哪些
释义
    户政业务是指办理公民的户籍迁移,注销,申报等业务。
    户政业务包括户口和身份证业务,户口管理和身份证管理又分为若干项目。户口管理方面有新生儿落户、商品房买卖落户、三投靠落户、改名、征兵政治考核等等几十项子业务。身份证业务主要是身份证办理、挂失补办、临时身份证办理等业务。
    户政工作主要在窗口办理,是公安机关的窗口部门。
    户政部门便民服务项目政策
    1、电子证照代替纸质证件
    加强电子身份证、电子结婚证(离婚证)等电子证件的应用,群众申办相关业务未携带原证件的,经工作人员核验赣服通人脸识别生成的电子证照后,可不再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2、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群众在户政大厅、派出所窗口办理户口、身份证、居住证业务时,对公安机关需存档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通过拍照电子化存档或复印存档,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复印件。
    3、加强户政业务“网上办”服务
    推进户政业务网上办,加强赣服通、江西公安等为民网上办事系统的推广,提升户口迁移、身份证补(换)领等业务网上申办量,实现户籍业务“群众不跑路,掌上即办结”。
    公安局户政业务是指办理公民的户籍迁移,注销,申报等业务。
    户政业务是指办理公民的户籍迁移,注销,申报等业务,微信现在还蛮贴心的,不单单可以聊天发红包,现在为了让群众可以更快速的办理一些业务,简单来说就是足不出户就可以搞定市政业务,生活缴费,护照办理预约等
    公安局户籍科主要工作业务如下:  
    1、审核和办理户口准予迁入;  
    2、居民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  
    3、办理公民身份证重号、错号纠正;  
    4、本市人口信息查询、核对、更正纠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本科办理的有关户口业务。  
    公安局户籍科相关业务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落户:凡在我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双方或者有一方属于本市户口的,由户主亲属扶养人向婴儿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入户。
    办理程序:持父母的户口簿、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准生证,村居出具的接收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户口。  
    2、收养子女入户:
    (1)收养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2)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居民户口簿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3)派出所户籍警审查后把材料上报到本科审批;
    (4)收养人持户籍科审批的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户口迁入:居民因到本市工作就业、经商办企业、结婚、购房、投靠亲属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市辖区的。办理户口迁入程序有: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村委、社区)和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在《公民户口迁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和《公民户口迁入审批表》到户籍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3)申请人持户籍科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户口迁出:户口迁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办结后,派出所予以注销户口和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迁出人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在其他地方赞暂住的证明。凡离开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领取暂住证。
    办理程序:暂住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暂住地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无第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暂住在单位出租房的单位要签署意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6、死亡注销:公民因各种原因死亡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持死亡人的户口簿、死亡证、火化证或者村委、社区出具的证明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死亡人已办过居民身份证的应交回居民身份证。  
    7、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公民因实际发生变化,或者发现户口登记项目错误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办理程序:
    (1)项目变更人或者监护人持实际有效的原始证明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单位或者村委、社区及派出所民警对其变更情况予以认真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后上报户籍科;
    (3)户籍科收到相关材料后予发审批。
    (4)变更人持户籍科的批复件回派出所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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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