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送达回证3到5天开庭。 法院开庭的具体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 5、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被起诉法院的通知方法如下: 1、法院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3、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综上所述,当事人被起诉的法院会向其下达相关文件,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