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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程序有哪些
释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鉴定是否属于医疗过失
    1、发生医疗事故后,要鉴定是不是医疗过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卫生主管部门调查时,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另一种是当事人就赔偿产生争议,共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部门据此中止鉴定程序。如果医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只好组织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病历可以“据实补记”,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故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如果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首先需要考虑鉴定费用,然后再决定提起鉴定的方式,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时间请求有关机关预先调查,并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形式或内容固定保存下来。
    (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提起
    依照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包括:1、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方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3、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几种情形。
    一般来讲,发生医患纠纷后,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患方可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起诉之前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又出现两种情况:1、是医院也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是在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医方或患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此种情况下若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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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