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学会拒绝受理哪些情况? |
释义 | 医学会不受理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学会已受理;已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达成协议;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除司法机关委托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学会的受理限制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学会在受理案件时存在一些限制。首先,他们会拒绝受理已经过期的申请,因为及时的鉴定对于维护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其次,如果申请涉及的医疗事故已经超出了鉴定范围,他们也会拒绝受理。此外,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缺陷,也会导致受理被拒绝。最后,如果鉴定学会已经超过了受理案件的数量限制,他们也会暂时停止受理新的申请。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在一定情况下将不予受理申请。这些情形包括: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学会已受理;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司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以及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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