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诈骗后的损失怎么赔偿 |
释义 | 商家诈骗消费者后,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增加赔偿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涉嫌诈骗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涉嫌诈骗被刑拘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制作取保候审报告书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分析 一、被诈骗后的损失怎么赔偿 (一)消费者遭受到商家诈骗行为后受到损失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后,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 (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诈骗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一)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三、涉嫌诈骗刑拘怎样办理取保 (一)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 (二)第八十三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三)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结语 在消费者遭受商家诈骗行为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同时,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惩罚性赔偿。此外,对于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应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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