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犯罪行为如何受到制裁? |
释义 | 警察犯法由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反国家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包庇违法犯罪等行为。人民警察应接受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和组织有权向相关机关检举和控告警察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警察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警察犯法归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结语 人民警察的行为受到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严格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反对国家的活动、泄露秘密、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对于违法行为,人民警察将接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组织有权向相关机关检举、控告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并受到保护。我们相信,在监督下,人民警察将依法履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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