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补贴怎么领 |
释义 | 首先需要前往社保局按照规定进行失业报备,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派员前往失业保险缴纳机构办理,然后在劳动人员离职时交接相应的失业补助金审核意见;办理好失业登记后,并且在社保局审查合格的条件下,失业人员就可以前往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补助金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须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一、失业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二、失业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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