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为3至13人。即公司法对董事人数设定了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公司在确定董事人数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第一,公司业务的需要。一般来说,资本和业务规模大,技术问题复杂的,当然需要较多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董事进行决策;反之,则以少数董事为宜。第二,由于董事会为合议制机关,所以董事人数以单数为宜。否则,将有可能出现因表决权票数相等而相持不下的情况,不利于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数的确定,在形式上,还要求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内,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确定,但每届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不过,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关于董事的任期,首先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董事的任期过长,则监督职能就会削弱,会造成董事的专断和擅权。但董事的任期也不宜过短。董事的任期过短,又会造成董事无法完成其企业发展中长期构想,无法充分施展其才能。一般来说,董事的任期以适中为宜,即以三至四年为宜;其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如果董事任期届满后,选任机关对其职务的履行给予信任股票,董事当可连续选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