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标准和起算时间 |
释义 | 如果合同有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法律对借款的利息怎么规定 一、借款利息的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逾期利息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合同违约金约定需要支付利息吗 一、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二、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民间借贷还了本金未还利息怎么算 1、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对借贷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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