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设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如股东均为自然人,应当委托股东之一或有资质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